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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辦法

國立中興大學工學院機械實習工廠設置辦法


59年10月20日教育廳教字第67711 號函核備
84年3月11日本校八十三學年度第二學期臨時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84年7月13日教育部台(八四)高字第033483 號函核定
89年12月2日本校第三十九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90年3月21日教育部台(九○)高(二))字第90038190 號函核定
92年6月13日本校第四十四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92年12月5日第45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2條)
94年12月9日第49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2、3、5、6條)
97年12月12日第55次校務會議通過(第2、3、4條)
108年10月28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研究發展會議修正通過(第1-3,6-7條)
108年12月20日第87次校務會議修正(全份條文)
109年10月23日第90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3條)

第一條國立中興大學工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應本院各教學及研究單位實習、教學與研究之需要,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設立「國立中興大學工學院機械實習工廠」(以下簡稱本廠)。
第二條本廠依教學性質分為車工、鉗工、銑工、焊工、綜合工、CNC加工、射出成型及特殊機械加工等事項。
第三條本廠置廠長一人,綜理工廠有關業務。由院長提請校長遴聘機械相關領域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聘兼之,任期同院長。
第四條本廠置職員若干人,由本校總員額內調配之。
第五條本廠作業細則另訂之。
第六條本廠所需經費以自行籌措、自給自足為原則,並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經費報支及繳交費用。惟負責全校之教學、研究、服務等整合性工作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中興大學工學院機械實習工廠作業細則

95年3月2日工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95年5月24日第320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年9月4日院務會議通過

109年9月9日院務會議通過(第6條)

 

第一條: 本細則依據國立中興大學工學院機械實習工廠設置辦法第五條之規定訂定。
第二條: 機械實習工廠(以下簡稱本廠)之公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第三條: 本廠廠長綜理本廠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廠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及工作報告之編擬、陳核。

 (二)本廠各項業務及試驗成果之參與、擬議、督導考核、陳核。

 (三)本廠公文之簽辦、陳核。

 (四)本廠請購、報銷之審定、轉報。

 (五)本廠職員任免、差假、考核、獎懲、退休之擬議、陳核。

 (六)本廠工友遴選、差假、考核、獎懲、退休之擬議、陳核。

 (七)校內外有關本廠業務之聯繫、協調與執行。

第四條: 本廠員工之職掌及權責如下:
 

 (一) 本廠事務之管理及各項業務之擬定、執行、接洽、辦理及改進。

 (二) 協助相關之教學、實習與研究工作。

 (三) 本廠各項加工機械之維護、保養、技術服務及諮詢。

 (四) 本廠之安全衛生工作之執行。

 (五) 主管交辦執行之公務。

第五條: 本廠員工應遵守本校所規定之各項服務原則。
第六條: 本廠廠務會議由廠長召集相關員工參加。
第七條: 本廠得因教學研究或服務需要,聘請業界資深技師支援技術指導,所需經費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細則經工學院院務會議通過,並報請 校長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