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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興大學工學院機械實習工廠設置辦法
第一條國立中興大學工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應本院各教學及研究單位實習、教學與研究之需要,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設立「國立中興大學工學院機械實習工廠」(以下簡稱本廠)。 |
109年9月9日院務會議通過(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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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細則依據國立中興大學工學院機械實習工廠設置辦法第五條之規定訂定。 |
第二條: | 機械實習工廠(以下簡稱本廠)之公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
第三條: | 本廠廠長綜理本廠業務,其權責如下: |
(一)本廠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及工作報告之編擬、陳核。 (二)本廠各項業務及試驗成果之參與、擬議、督導考核、陳核。 (三)本廠公文之簽辦、陳核。 (四)本廠請購、報銷之審定、轉報。 (五)本廠職員任免、差假、考核、獎懲、退休之擬議、陳核。 (六)本廠工友遴選、差假、考核、獎懲、退休之擬議、陳核。 (七)校內外有關本廠業務之聯繫、協調與執行。 | |
第四條: | 本廠員工之職掌及權責如下: |
(一) 本廠事務之管理及各項業務之擬定、執行、接洽、辦理及改進。 (二) 協助相關之教學、實習與研究工作。 (三) 本廠各項加工機械之維護、保養、技術服務及諮詢。 (四) 本廠之安全衛生工作之執行。 (五) 主管交辦執行之公務。 | |
第五條: | 本廠員工應遵守本校所規定之各項服務原則。 |
第六條: | 本廠廠務會議由廠長召集相關員工參加。 |
第七條: | 本廠得因教學研究或服務需要,聘請業界資深技師支援技術指導,所需經費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第八條: | 本細則經工學院院務會議通過,並報請 校長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